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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九:装饰装修文明施工
发表时间:2022-02-24 来源: 十堰文明网  
  编者按: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九:装饰装修文明施工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文明施工,遵守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限制作业时间的具体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行业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依规进入十堰市场开展业务,承担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宣传、告知与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无法使用的车辆。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遵守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限制作业时间的具体规定,在已交付的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车辆乱停乱放较为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改正情况,按照规定控制其投放总量。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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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静]
关键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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