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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四:节约资源、尊医重卫
发表时间:2022-02-21 来源: 十堰文明网  

  编者按: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四:节约资源、尊医重卫

  《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传承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公民应当节约资源,理性消费,养成爱粮、节约习惯,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树立现代文明生活观念。公民应当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抵制摆阔、攀比、低俗陋习,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气。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个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革除乱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培育文明健康的饮食风尚,禁止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支持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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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静]
关键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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