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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八:文明上网、诚信经营
发表时间:2022-02-23 来源: 十堰文明网  

  编者按: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八:文明上网、诚信经营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使用者应当文明上网,不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煽动种族、民族、性别、地域歧视,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欺诈、诱导或者强制消费,不散发、张贴小广告,不违章出店经营,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建材、物流运输、邮政快递、信息网络等企业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不泄露、买卖个人信息。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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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静]
关键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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