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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六:爱绿护绿
发表时间:2022-02-21 来源: 十堰文明网  

  编者按: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六:爱绿护绿

  《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抬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

  《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等爱绿护绿活动,严格执行山体及绿地保护法律、法规,遵守养护管理规定,禁止占用、破坏保护山体和公共绿地,维护十堰山城风貌。

  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毁绿种菜,不得折树枝、摘花果。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擅自毁绿种菜或者折树枝、摘花果的,由经营管理者、物业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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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静]
关键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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