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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规范之七:文明旅游
发表时间:2022-02-22 来源: 十堰文明网  

  编者按:2022年是十堰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关键之年,需要全体市民群众人人参与,推动形成“把城市当家园,把创建当家事”的社会共识。作为市民,应当遵守哪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实施不文明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从即日起,我们将结合《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家进行宣传。

  基本规范之七:文明旅游

  《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武当山等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建设,根据游客需要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多语种的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及时查处虚假宣传、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举报投诉。

  景区(点)内的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等宗教设施、宗教标识物,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或者进行宗教活动。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服务,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游客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我市旅游形象。

  游客应当文明旅游,遵守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或者景区(点)游玩。

  不文明行为会承担哪些后果?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多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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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静]
关键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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