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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十堰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
发表时间:2023-10-27 来源: 十堰文明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湖北省委、省政府高位谋划,统筹部署,明确十堰市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目标定位,要求牢固树立和率先践行“两山”理念,不断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走在前列、当好示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扛牢“把保水质作为天大的事”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十堰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既凸显了法治建设事关全局根本的战略地位,又明确了法治建设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战略任务。落实这一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十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以法治力量推动十堰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早日成势见效。

  统筹推进科学立法,织密绿色低碳发展“天罗地网”。要进一步织密绿色低碳发展“法网”,在制定《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提供有力法治支撑。要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武当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乡村振兴、“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发展等绿色低碳发展重点领域立法研究,吸纳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企业作为立法联系点,畅通规范化参与渠道和机制。要进一步从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加强对绿色低碳政策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促进我市“双碳”目标实现和绿色低碳发展。

  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监管机制。要持续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执法环境,稳慎适用人身强制措施,依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建立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要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负,贯彻落实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打击土地领域违法行为;坚决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切实保护汉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汉江流域生态环境;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探索信用惩戒、损害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推行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差异化环境执法方式;充分发挥十堰市生态环境警察支队职能作用,祛邪扶正、激浊扬清,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系统推进公正司法,筑牢绿色低碳发展保护屏障。要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持“治污、降碳、添绿、留白”四大指针,念好“截、控、清、减、治”五字诀,加大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非法采矿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力度,健全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做优做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完善环丹江口库区和汉江中上游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深化拓展“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深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改革,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夯实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会上督办、信息共享、智能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环境生态区域名册、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职能作用;探索法院与工商联联合建立“法联暖企”等特色调解室,通过调解手段化解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相关纠纷,奋力打造诉源治理新“枫景”;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深化做实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

  深入推进全民守法,营造绿色低碳发展浓厚氛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丽生态环境需要,持续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服务环境,推动金融、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生态环保、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绿色低碳转型领域配套制度供给,健全落实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聚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和人才优势,聚焦“一主四优多支撑”产业体系和人才发展需求,推动产才融合促进计划,着力打造以产聚才、以才兴产的区域人才聚集高地;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互联网+公证”,切实做到“减证便民”;充分发挥市律协、仲裁、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作用,为绿色低碳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聚焦污染防治攻坚进行精准普法,推进六五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常态化,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山体保护等方面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需进一步建立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参与的工作协调制度,对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涉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和协调处理;落实将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纳入法治督察范围,坚持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持续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十堰市委党校 吴金城 刘江)

 

[责任编辑:方元]
关键词:绿色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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